➤➤天津华侨子女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准予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子女不满6周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同时查核夫妻双方出入境记录证实国内生育
3、对父、母为华侨的,提供有效中国护照以及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材料
对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供外国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涉及外国永久居留权证明、外国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我市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涉及外国结婚证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子女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6、在本市的(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对于6周岁及以上大龄儿童申报出生登记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由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制作3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并进行人像、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二)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具有中国国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为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回国后准予在本市的 (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子女不满6周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父母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
4、本人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对于6周岁及以上大龄儿童申报出生登记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由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制作3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并进行人像、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报分局审核后办理。